四川一法官被指枉判 超2亿财产损失案惊人裁决!
最近一个涉案超过2亿元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案例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公正的讨论,以及国企和民企在法律上是否能够得到对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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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宣汉县斌丰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8)川民初84号民事判决,判令两被告公司共同向斌丰公司赔偿约2.051亿元经济损失并承担资金利息。
后中石化、中石化管道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主审法官马成波在二审判决中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斌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斌丰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案件中支出的评估费用合计350余万元。后虽斌丰公司提出再审请求,然终遭驳回。无奈之下,斌丰公司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于2023年5月5日被最高检予以受理。
据悉,案件的起因系隶属于斌丰公司的覃家沟煤矿为退让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的川气东送立架山1#隧道而被迫关闭,对斌丰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而斌丰公司向中石化、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提出财产损害赔偿。
而根据调查获悉,涉案覃家沟煤矿系原覃家沟煤厂(始建于1993年)和原桐子树煤厂(始建于1994年)于2007年1月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整合而成。虽然经过整合,但中间关系并未出现断裂。而涉案的川气东送立架山1#专用隧道系2006年9月动工建设;2007年5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2009年12月隧道竣工;2010年3月交工。因涉案隧道位于覃家沟煤矿的正下方,故而隧道与煤矿之间存在上下重叠的相遇关系。
2015年5月,中石化公司巡查发现隧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被专家断定为该隐患与周边煤矿采空区、爆破、地层断裂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中石化向煤矿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政府紧急报告和请示。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作出立即停止隧道周边1000米范围内所有煤矿的采矿作业要求。同年10月11日,覃家沟煤矿被迫停工。
后经四川省安委会及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并与中石化交换意见得出结论:涉案隧道晚于周边覃家沟等煤矿建设,并且未按法律规定向涉事煤矿企业沟通协调、交换图纸资料、也未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后建服从先建”原则,覃家沟煤矿等煤矿为无过错方,不构成违法违规开采。并且,基于煤矿留除隧道1000米安全范围已无资源开采,安监局及专家向中石化公司提出解决方案:覃家沟煤矿与立架山隧道只能二选一,要么隧道方收购煤矿彻底关闭退出,要么隧道改线。
2018年6月20日,中石化给当地发函正式通知,决定采取“本体加固作为永久性措施”(即不进行隧道改线),并积极配合覃家沟煤矿的索赔。后宣汉县政府燃气办指令:根据中石化的意见,要求斌丰公司尽快走司法程序进行诉讼,以达到减少损失,关闭煤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于是,斌丰公司根据中石化决定结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指令,为顾全大局作出退让,关闭涉案覃家沟煤矿,并于2018年7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据斌丰公司负责人提供的消息,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对公司损失的评估是合理的,同时也是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然而,二审法院法官马成波却完全成了国企中石化公司的代言人,不顾司法公正性,恶意损害民企的合法利益。他不顾事实,无视证据,极力为被告中石化公司开脱责任,最终作出了一项枉法的判决。
通过调阅二审判决书和庭审笔记发现,二审法院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事实认定错误。从资料查阅和煤矿所在地相关部门中了解到,尽管涉案的覃家沟煤矿在2007年进行了整合,但整合过程中并未出现中断,因此应当认定该煤矿的建成时间在隧道工程之前。此外,由于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和煤矿之间没有进行沟通或资料交换,故而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隧道工程必须服从煤矿的权利需求。然而,在二审中,法院却以“整合后的煤矿《采矿许可证》的新办和扩建工程批复在后”为由否定了上述事实,并错误地认定“煤矿整合扩建工程开始前还应主动与在先的中石化的隧道进行沟通,以避免在后的扩建工程损害在先的天然气管道工程”。这些错误认定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二审判决书及庭审笔记的调阅揭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种错误判定让人难以置信,竟然出现在最高法院的庭审中。为了维护国有企业和央企的非法利益,故意歪曲解释《管道保护法》,这种行为更让人难以相信竟会由最高法院的一位主审法官所为。
甚至二审法院为了维护中石化公司利益,不惜推翻四川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核查报告中早已得出的“覃家沟等煤矿合法合规,隧道建设工程存在多处违法违规事实”的结论,而是牵强附会,在中石化公司未依法依规进行《压覆评估》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备案”,进而认定其已合法合规做了压覆评估。
更有甚者,涉案煤矿早在2018年就因退让涉案输气管道而关闭。二审法院却以事后2020年5月21日宣汉县政府的【2020】66号文件中的一句“化解产能过剩”,就罔顾事实地认定覃家沟煤矿的关闭原因是政府去产能,与中石化的隧道工程无关。
这样强行联想、忽略事实的判决令人感到荒唐可笑,同时也令人感到悲哀!过去的几年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常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近年来关于“如何从制度和法律角度来实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待遇”呼声越来越高,甚至在2023年两会期间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尽管作为最高法院,其执法应当原则公正,但在审理民企国企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有色眼镜。这种现象表现为堂堂法院在审判中有时会忽视民营企业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而故意歪曲事实,无视证据,最终做出毫无依据的判决。这一局面令人倍感匪夷所思!
据斌丰公司法人汤胜茂透露,由于二审的错误判决,导致公司面临无法偿还超过2亿元的应付款项,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款、欠薪、工伤赔偿和职工安置等。由于债务人追债和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房屋,股东及投资者被迫背井离乡,多人甚至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目前,斌丰公司多人非正常死亡。汤胜茂的妻子叶晓英,年仅四十岁因压力过大而患上焦虑并最终去世。此外,还有多位股东及其家属患上了抑郁症。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债务人甚至威胁激烈,声称如果不及时还款就要杀害公司业主,并甚至打算炸毁输气隧道,这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必须彻底纠正这个错误判决,给斌丰公司一个公正的裁决,并且坚持司法公正。我们呼吁最高检查院能够及时行动,为涉案民企杜绝悲剧重演,将案件处理得更公正,更符合法律规定。